個人有兩次交通違規檢舉失敗的案例,再再讓我覺得警察單位明明有能力作為而不作為的心態,讓我感到十分心寒。他們握有警政車籍資訊系統的資料庫,卻寧可以避免紛爭的理由而消極處理,活生生地讓這些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躲過了罰則,沒有得到應有的警惕和教育機會。
案例一:
高速公路下閘道,未依序排隊,強行駛入槽化線插隊。以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,車型、顏色、車牌號碼清楚可正確辨識。
未舉發理由:經查車籍廠牌、顏色不符故不宜製單舉發。
既然警方說了車籍廠牌、顏色不符,那麼這台有可能是變造車輛,那麼該車牌是否有掛失報案紀錄? 接下來他們能夠針對變造車輛做怎樣的追查? 會不會是犯罪作案的車輛? 其實這類的案例在網路上也有不少,都是這樣以不宜製單舉發結案。
案例二:
市區道路,為了買對街飲料,貪圖方便而逆向行駛及停車。以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,車型、顏色清楚可正確辨識,唯車牌為舊款字型加上違規車輛位於畫面邊緣,導致不易辨識末位英文字是B or 8 ,個人以8填入舉發單(其餘四碼確認清楚無誤)
未舉發理由:檢舉違規車號錯誤。
既然警方知道車號中的8是錯誤的,那是否應該改以B查詢是否與該違規車型、顏色相符?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車籍資訊系統查詢作業規定,明文寫道一般權限就有辦法查詢不完整車牌號碼,我不懂為何警方不願意去做交叉比對? 難道非得這輛車肇事撞死人,才願意從已知的資訊來追查違規車輛?
姑息~ 只會加重日後的社會成本,相信我,這些人不會只有這一次違規紀錄~
姑息~ 只會加重日後的社會成本,相信我,這些人不會只有這一次違規紀錄~